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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荣衡与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衡,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衡,女,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号*栋***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4031964********。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30号8楼。法定代表人李汶格,公司董事长。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荣衡与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刘荣衡申请本院将本院指定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齐国安审判员  艾湘玲审判员  邱翼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诗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