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张洪松与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松,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59号原告:张洪松,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超,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洪松与被告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