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130号自诉人高某,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人程某,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自诉人高某以被告人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高某以其与被告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程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丽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