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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高永军申请李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军,李亚梅,陈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军。被执行人李亚梅。被执行人陈忠浩。高永军申请李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永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