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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朴静与邓文奎、李桂英、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静,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朴静,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静与被执行人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桂英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桂英所有的房屋一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