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邢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万金店镇土店村委大李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7年5月11日,汉族,住平舆县郭楼乡宋海村委张路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关于邢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