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0号原告: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8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96828U。法定代表人:黄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实业银行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5962H。法定代表人:唐国云,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万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彭栋利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