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际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际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18号原告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老正街13号。法定代表人陈卫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际平,男,196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临澧县。原告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际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薇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