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龙口市红智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态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红智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态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455号原告:龙口市红智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保祥,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曰海,龙口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态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全,任公司经理。原告龙口市红智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态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龙口市红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红智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曲立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