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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田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30刑初1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3281991********,石楼县罗村镇罗村人。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交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兵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瑞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田兵酒后无证驾驶晋L3E3**号微型货车行至交口县财政局附近,与郭丽萍驾驶的轿车碰撞。交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田兵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田兵带至交口县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省交口县司法鉴定中心晋交司鉴(2016)醇鉴字第30号血液酒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被告人田兵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4.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田兵陈述材料、照片说明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领条;证人王旭红、刘燕、李彩霞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田兵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