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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振华与刘建民、吴晓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华,刘建民,吴晓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吴晓韦,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民、吴晓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470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