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振华与刘建民、吴晓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华,刘建民,吴晓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吴晓韦,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民、吴晓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470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