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顾自鹏与李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自鹏,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顾自鹏,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金平,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018元(其中执行标的19821元、执行费1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