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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彦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彦涛,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永,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彦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彦涛及其辩护人李永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9时25分许,被告人郑彦涛持证驾驶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撞上同向步行的吴锦书,造成吴锦书当场死亡。被告人郑彦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彦涛立即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另查明,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郑彦涛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被害人近亲属依照法律规定应得的赔偿外,被告人郑彦涛的亲属再一次性补偿被害人的近亲属6万元,已付清;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郑彦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彦涛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肇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案件登记表,抓获、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吴某、祁某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彦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彦涛案发后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补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彦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彦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策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抒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