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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雷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平,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逮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宗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红旗区三七一医院南住院部13楼19病房,趁被害人段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病房床头柜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雷平家属赔偿被害人段某2500元,被害人已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雷平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海某某证言,被害人段某陈述,被告人雷平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平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敬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嘉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