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3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某、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3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洪某,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沈某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某2629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