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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良保、安阳新区白壁镇郭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良保,安阳新区白壁镇郭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良保,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新区白壁镇郭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新区白壁镇郭路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苏良保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新区白壁镇郭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良保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争议的3.64亩耕地的征收补偿款236600元应如何分配,属于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争议。苏良保认为拥有争议3.64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安阳新区白壁镇郭路村村民委员会认为争议的3.64亩耕地已经收归本村第3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征收补偿款应分配给第3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苏良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48元,予以退还。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上诉人苏良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