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牛俊罚款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78号被执行人:牛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牛俊罚金一案中,已从被执行人牛俊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缴纳的待罚没款中划转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金3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牛俊应缴纳罚金35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