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俊平与孔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平,孔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417号原告:韩俊平,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孔晓飞,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平与被告孔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俊平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韩俊平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