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684号原告: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1号(银杏路南侧),注册号321181000215874。法定代表人:纪正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亮,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峰,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泽勤、人民陪审员王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 翔代理审判员 倪泽勤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