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关锋诉被告盛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关锋,盛爱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6281号原告:宋关锋,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盛爱鹏,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宋关锋诉被告盛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关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爱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关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雇用的驾驶员。2014年10月5日,被告以家里缺钱困难,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分四次给付被告现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拖欠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5000元。被告盛爱鹏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反映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雇主、雇员关系。被告以家里困难等理由,分次向原告共借款105000元,于2014年10月5日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宋关锋人民币105000元,2014年10月底还清。盛爱鹏在借条上签名,写了身份证号码。之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无获,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宋关锋与被告盛爱鹏之间系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的借贷事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盛爱鹏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爱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关锋借款1050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盛爱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盛维军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