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初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潍坊嘉和生物技术酿造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嘉和生物技术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0号之一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潍坊嘉和生物技术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洪峰,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嘉和生物技术酿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