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和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Q91794W。法定代表人高国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晓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露露,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443B。法定代表人申书跃,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住建决字[2016]第028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作出的征收被执行人污水处理费71196.3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平住建决字[2016]第028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城市污水处理费71196.35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住建决字[2016]第028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作出的征收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71196.3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