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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匡梅霞、青岛星跃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梅霞,青岛星跃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匡梅霞,女,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星跃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马凡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匡梅霞与被执行人青岛星跃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子(2016)第7601、76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匡梅霞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星跃铁塔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子(2016)第7601、7602号裁决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