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朝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梁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29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8995-6。法定代理人邹淑媛,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朝丽,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198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梁朝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朝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生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