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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刘佳辉罚金刑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271号 被执行人:刘佳辉(别名刘家辉,曾用名刘超),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沙河驿镇。身份证号码:1302831996090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10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刑终5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佳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赃款(赃物)人民币23200元及退赔被害人晁圣文经济损失人民币2188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刑终5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佳辉所处罚金、上缴赃款(赃物)及责令退赔被害人晁圣文经济损失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77aq4ocrubhtadk0z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5日印制 (共印8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