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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长胜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千百度网吧吧台内,盗窃于小龙乐视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迅雷网都吧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1185元;盗窃被害人徐某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523元;被盗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元。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16元。案发后,被盗钱包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1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赤峰市××区网络会所吧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53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和辩解,且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说明,被害人杨某、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办案说明一份,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陈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多次盗窃,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