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云良与严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良,严小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357号原告:何云良,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胜,云南旸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小兵,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何云良与被告严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何云良负担。审判员 普 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