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云良与严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良,严小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357号原告:何云良,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胜,云南旸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小兵,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何云良与被告严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何云良负担。审判员 普 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