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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裴志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裴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6号原告王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裴志虎,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军诉被告裴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军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从我处赊购货物,欠我货款1950���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货款19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现原告即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也不交纳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王军。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河 日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