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长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448号原告: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发庆,总经理。被告:黄长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