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徐海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徐海兰,宋焕春,徐光周,赵月君,崔存柱,王兆磊,杨纪成,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訾敬山,行长。被执行人:徐海兰,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新四徐楼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宋焕春(系被执行人徐海兰之妻),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光周,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新四徐楼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赵月君,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高门楼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崔存柱,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四合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兆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杨纪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新四徐楼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徐静,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西老董庄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海兰、宋焕春、徐光周、赵月君、崔存柱、王兆磊、杨纪成、徐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兰、宋焕春、徐光周、赵月君、崔存柱、王兆磊、杨纪成、徐静、徐静之夫董典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