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欢因与被上诉人黄雪莲、原审被告熊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欢,黄雪莲,熊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欢,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天桥街**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莲,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二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3********。原审被告熊洁,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九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0********。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欢因与被上诉人黄雪莲、原审被告熊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株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欢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上诉人陈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文胜审判员 梁雄文审判员 阳桂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