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晓虎与曹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虎,曹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259号原告王晓虎,男,汉族,44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曹金,男,汉族,47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王小虎诉被告曹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虎自愿撤回对被告曹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虎撤回对被告曹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王晓虎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