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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传阁与牟俊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阁,牟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17号申请人:张传阁,男,1964年生。被申请人牟俊峰,男,1974年生。申请人张传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30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牟俊峰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王书凯审判员  尚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蔺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