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浚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浚潍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5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浚潍,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浚潍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浚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何浚潍和朋友林某等人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婉妆盛宴酒吧6包厢内喝酒唱歌。2016年10月31日22时许,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民警徐某、王某等人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对婉妆盛宴酒吧进行治安清查,在对婉妆盛宴酒吧6包厢内所有消费人员进行尿检过程中,醉酒的被告人何浚潍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不进行尿检,并出言辱骂民警。经林某等朋友劝说无效后,民警徐某、王某依法将何浚潍带离现场,欲带回岳峰派出所进行醒酒、尿检。被告人何浚潍在被带离过程中,继续对民警徐某、王某进行辱骂。当行至帝豪酒店大厅时,被告人何浚潍上前推搡民警徐某,后掐住民警徐某颈部,造成徐某颈部受伤。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浚潍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浚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何浚潍和朋友林某等人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婉妆盛宴酒吧6包厢内喝酒唱歌。2016年10月31日22时许,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民警徐某、王某等人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对婉妆盛宴酒吧进行治安清查,在对婉妆盛宴酒吧6包厢内所有消费人员进行尿检过程中,醉酒的被告人何浚潍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不进行尿检,并出言辱骂民警。经林某等朋友劝说无效后,民警徐某、王某依法将何浚潍带离现场,欲带回岳峰派出所进行醒酒、尿检。被告人何浚潍在被带离过程中,继续对民警徐某、王某进行辱骂。当行至帝豪酒店大厅时,被告人何浚潍上前推搡民警徐某,后掐住民警徐某颈部,造成徐某颈部受伤。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颈部挫伤面积16cm2,其伤情已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浚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警官证、提取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谅解书,被害人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林某、汤某、李某、张某、杨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C18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2016】醇检字265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浚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浚潍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自愿认罪,并取得受伤民警的谅解,且其现住地居民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故对被告人何浚潍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浚潍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依法接受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浚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田珍人民陪审员 陈国焕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