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郝贵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郝贵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3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蒙达陶瓷广场综合楼16楼法定代表人:陈海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丽,系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郝贵湄,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贵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7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