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22朱金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金华,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张家港市。1996年7月因诈骗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2月因诈骗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7月因骗取公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因招摇撞骗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原沙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4月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12月因犯脱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6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朱金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江阴市、南通市等地,冒充工地老板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为名,先后诈骗作案27起,骗得董某、王某1、戴某等人的人民币、电动三轮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147.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塘桥镇顾家村陈庄刘成巷组14号王某1家,冒充工地老板,骗取王某1信任后,骗得王某1的常力牌电瓶三轮车1辆。2.2016年8月4日,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登瀛村登瀛片9组9号,冒充工地老板,骗取余某信任后,以帮工人买菜缺钱为由,骗得余某的人民币1000元。3.2016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凤凰镇高庄村7组10号,冒充工地老板,取得钱某1信任后,骗得钱某1人民币800元。4.2016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阳光锦程二期项目部门卫,冒充工地董事长的外甥,以借电瓶三轮车买东西为名,骗得张某1的雅都牌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960元。5.2016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横河里村1-115号港兴旅馆内,冒充工地老板,在骗取马某信任后,骗得马某的人民币500元。6.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庆安东路六渡电热电器厂门卫,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窦某信任后,以借为名,骗得窦某的人民币500元。7.2016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路长龙宾馆内,冒充工地老板,骗取凡丽信任后,骗得凡丽的人民币600元。8.2016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高峰6组20号,冒充工地老板,骗取胡某信任后,骗得胡某的人民币800元。9.2016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3组20号,冒充工地老板,骗取陆某信任后,骗得陆某的人民币800元。10.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朱金华到江阴市夏港镇兜率庵藏经阁工地,冒充工地老板,骗取史某信任后,骗得史某的人民币800元。11.2016年10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朱金华到江阴市夏港镇镇澄路635号三元公寓门卫内,冒充工地老板,骗取於阿毛信任后,骗得於阿毛的人民币800元。12.2016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朱金华到江阴市夏港镇新长江路16号长江粮油水果店,冒充工地老板,骗取仲某信任后,骗得仲某的人民币400元。13.2016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南通市港闸区曙光福里5幢2单元505室,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何某1信任后,骗得何某1的人民币1000元。14.2016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金港镇通贸街51号缘缘宾馆内,冒充工地老板,骗取郁某信任后,骗得郁某的电瓶三轮车1辆。15.2016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千禧南路158-1号德阳纺织有限公司门卫,冒充修路老板,骗取刘某信任后,以借钱买东西为由,骗得刘某的人民币800元。16.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12组39号田地,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缪某信任后,骗得缪某的为民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5元。17.201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新泾西路1-(2)号张家港市金圣机械辰浩机械有限公司门卫内,冒充工地老板,骗取陶某信任后,以帮工人买菜缺钱为由,骗得陶某的人民币800元。18.2016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江苏科技大学北门菜不错饭店,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陈某信任后,骗得世邦牌电瓶三轮车1辆。19.2016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路与金谷路交叉口,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戴某信任后,骗得戴某的人民币150元、圣杰牌电瓶三轮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30元。20.2016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周家桥栋良羊肉店内,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朱某1信任后,以帮工人买菜缺钱为由,骗得朱某1的人民币600元。21.2016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花园32幢永安堂药店内,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唐某信任后,骗得唐某的人民币600元。22.2016年11月某日,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圩新村6组18号,冒充工地老板,骗取王某2信任后,骗得王某2的人民币1000元。23.2016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徐丰村8组15号,冒充修路老板,在取得季某信任后,骗得季某的人民币500元。24.2016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朱金华到江阴市青阳镇圣杨路58号胡建副食商店,冒充工地老板,骗取徐某2信任后,骗得徐某2的人民币500元。25.201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文星路天一面馆门口,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徐某1信任后,骗得徐某1的美佳福(中型)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232.5元。26.2016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登瀛村登瀛片7组4号,冒充工地老板,在取得董某信任后,以帮工人买菜缺钱为由,骗得董某的人民币1000元。27.2016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金华到江阴市南闸镇泾西村锡澄路178号鑫澄酸菜鱼店,冒充加油站主任,在取得孙某信任后,骗得孙某的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事后,被害人自行将车子找回。被告人朱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安全帽7顶、文件夹8个(内有工资发放表)、布袋1个等物,现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朱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余某、钱某1、张某1、马某、窦某、凡丽、胡某、陆某、史某、於阿毛、仲某、何某1、郁某、刘某、缪某、陶某、江某、陈某、戴某、朱某1、唐某、王某2、季某、徐某1、徐某2、董某、孙某、杨某的陈述、证人范某、吴某、钱某2、张某2、李某1、李某2、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的作案工具、调取的赃物、相关照片、收据、合格证、价格鉴证意见、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朱金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金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金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金华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9147.5元,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安全帽7顶、文件夹8个、布袋1个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