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全兰与五莲山风景管理委员会靴石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兰,五莲山风景管理委员会靴石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828号原告:郑全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允杰,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莲山风景管理委员会靴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镇,村书记。原告郑全兰与被告五莲山风景管理委员会靴石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郑全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全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