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与郭先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郭先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511号原告: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希钦,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先海,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原告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先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郭先海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