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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与郭先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郭先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511号原告: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希钦,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先海,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原告上海几何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先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郭先海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