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波、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波,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1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小华,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丽景滨江**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622011983********。被申请人:潘波,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杨山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59972P。法定代表人:潘永光。申请人何小华诉被申请人潘波、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潘波、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4月1日,申请人何小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小华向本院提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潘波、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潘波、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何小华所有的坐落于宜春市丽景滨江小区31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宜春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曾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