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铨,男,1965年3月19日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江苏省市武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方方、被告人郑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郑铨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苏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州市广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遥观观湖路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郑铨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郑铨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郑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铨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车辆照片;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未到庭证人郑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民警出具的案发、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郑铨可宣告缓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荣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