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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岩与李志欣、李志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李志欣,李志刚,付宝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925号原告:刘岩,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权,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欣,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志刚,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付宝芝,女,1947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刘岩与被告李志欣、被告李志刚、第三人付宝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岩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岩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刘岩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鸿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荆立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