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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孙宝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兰,孙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55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兰,女,1960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宝玉,男,1962年9月24日生,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兰与被执行人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瓦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35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经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