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王新起与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起,李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286-1号原告:王新起,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虎,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起诉被告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起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虎的银行存款3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虎的银行存款3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