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63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苏,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申立华,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书面撤回对被告申立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立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