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庄永水与庄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水,庄伟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16号原告:庄永水,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伟坤,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庄永水与被告庄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庄永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永水以被告庄伟坤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永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永水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