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25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兴泰美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嘉兴泰美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25号原告: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法定代表人:董海峰,经理。被告:嘉兴泰美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刘自羽。原告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泰美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嘉拓包装���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泰美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嘉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