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雅菲与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菲,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304号之一原告:刘雅菲,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13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094196。法定代表人:耿素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雅菲诉被告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雅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截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计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合同及收条,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迫于无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雅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