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唐荣金、周跃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金,周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唐荣金,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周跃东,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唐荣金与被执行人周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跃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唐荣金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跃东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跃东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跃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跃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还款期间较长,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未执行标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荣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郭士明代理审判员 彭林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