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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静、李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李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财保3号申请人王静,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谢佳融,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晓明,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宜良县。申请人王静与被申请人李晓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晓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牌号为云A×××××号金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权利人罗代成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牌号为云G×××××五菱客车一辆及用户名为:罗代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68银行卡(存有现金67000元)提供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权利人罗代成向本院提交了牌号为云G×××××五菱客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卡号为62×××68银行卡及承诺书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晓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牌号为云A×××××号金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二、对权利人罗代成所有的,牌号为云G×××××五菱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三、对权利人罗代成所有的卡号为62×××68银行卡中的存款67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文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