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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妙娣与陈海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妙娣,陈海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2721号原告:孙妙娣,女,192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彬,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圣,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萤,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孙妙娣与被告陈海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妙娣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妙娣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妙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40元,减半收取计18,520元,由原告孙妙娣负担。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