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妙娣与陈海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妙娣,陈海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2721号原告:孙妙娣,女,192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彬,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圣,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萤,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孙妙娣与被告陈海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妙娣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妙娣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妙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40元,减半收取计18,520元,由原告孙妙娣负担。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